招股书中也承认,火炬有限设立时出资未到位的情形不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行为构成出资不实,存在出资瑕疵。
大股东实物增资 却本就是火炬燃气自有资产
然而出资瑕疵并不仅出现在设立之初。2004年5月21日,火炬有限与建工集团签订了增资协议。火炬有限拟将注册资本从2200万元增加至95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7300万元,全部由建工集团以实物方式认缴,此次增资实物包括存货、机器设备、管网等基础设施。
2004 年5 月22 日,中讯兴业对本次用于增资的实物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新中兴会评字[2004]第(2-062)号”《评估报告》,在评估基准日2004 年5月20日上述资产评估价值合计为7300.24万元,其中库存商品4341.05万元,机器设备、构筑物为2959.19万元,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称火炬有限已收到建工集团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7300万元,实物资产出资7300万元。
但事实上,建工集团本次拟用于增资的实物资产系火炬有限自有资产,故建工集团未能向火炬有限交付上述实物资产,存在出资瑕疵。
而建工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也是赵安林,目前赵安林火炬燃气的第一大股东,持有44.17%的股份。
为了解决这次出资瑕疵,2005年3月26日,火炬有限召开股东会,股东同意由建工集团以门站、加气站等基础设施及21.3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对2004年未实际交付火炬有限的管网、设备、材料等实物出资进行置换。
证监会问询 公司规范性问题引关注
在证监会发审委对火炬燃气的反馈意见中,第一条就是关于公司规范性问题。证监会要求公司补充披露在2003年火炬有限成立时,各股东未缴纳出资的原因,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构成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
另外,证监会还要求保荐机构西部证券对2013年各股东补缴出资的来源及其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对该出资瑕疵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表意见。
在第二次出资瑕疵问题上,证监会要求公司补充披露建工集团未能向火炬有限实际交付出资资产的原因,建工集团置换资产的评估价值低于原认缴出资额,是否构成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并要求保荐机构和律师对公司注册资本是否真实充足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