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年初,胡涛在网上看到了有关摩拜单车的消息,“扫描二维码就能开锁”的宣传让他想起自己的发明,他怀疑摩拜单车使用了自己的控制技术。
于是经过上网查询资料、亲自解锁摩拜单车,仔细对比,胡涛总结出摩拜单车侵犯自己发明专利权的两大重点:
首先,两者的扫码开锁系统在手段上一致。胡涛认为,摩拜单车用户在扫描二维码后,云端服务器会接收到用户和车辆的信息,服务器对比信息成功后控制车辆解锁,这与专利中将二维码图像与二维码数据比对的过程相同。
其次,发明专利的控制系统包含一个由微型摄像头、图形解码器、存储器和二维码比对器构成的二维码识别器。胡涛认为,摩拜单车虽没有将这些部件集成在一起,但是用户手机摄像头、云端服务器和车身上的二维码共同发挥了二维码识别器的作用。
抱着保护自己发明专利权的目的,胡涛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了摩拜公司,然而事与愿违,法院最后驳回了原告胡涛的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存在三大差异
来自上海方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廖婷婷是这起摩拜被诉专利侵权案中被告方摩拜公司的代理律师之一。她在采访时告诉记者,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方抓住了三点不同之处,针对原告的侵权主张展开了辩论。
一是摩拜单车扫码解锁系统和涉案专利并不相同。
“一个是车扫人,一个是人扫车,这是最明显的区别。”廖婷婷告诉记者,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写内容,用户解锁电动车要将手机中的二维码置于车上的微型摄像头前扫描;而摩拜单车则是用户用手机上的摄像头扫描印在车身上的二维码,两者的扫码方式正好相反。
另外,原告所发明的专利应用于电动车领域,而被控侵权产品摩拜单车属于自行车,两者不属于同一种技术领域。
二是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不同。
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写内容,原告发明的电动车控制系统中包括一个由微型摄像头、存储器、图形解码器以及二维码比对器组成的二维码识别器,该二维码识别器安装在电动车车身上;而摩拜单车车身上除了印有二维码以外不存在专利中提及的其他部件。
三是摩拜单车扫码解锁流程中并不存在信息比对环节。
“摩拜单车云端服务器进行的是复杂的信息校验程序,而非简单地比对一下扫到的二维码是不是与系统保存的二维码数据一致。”据廖婷婷介绍,用户扫描摩拜单车车身上的二维码后,云端服务器会对用户钱包余额、单车车锁状况、车辆是否被预定等信息进行校验,只有在确保用户有余额、车辆上锁且未被预订的情况下,对应单车才会自动解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