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不符合持续经营能力要求:一是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二是公司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应用指南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或情况,且相关事项或情况导致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存在其他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况。
《指引》明确,公司营运记录应满足下列条件:一是公司应在每一个会计期间内,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营运记录,不能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二是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因研发周期较长导致营业收入少于1000万元,但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3000万元的除外;三是报告期末,股本不少于500万元;四是报告期末每股净资产不低于1元/股。
同时,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能够独立开展会计核算、作出财务决策。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财务报表及附注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以及误导性陈述。
影响
为层级管理建设铺路
《指引》中增加多处财务规定,表明新规对挂牌企业的财务规范要求更详细,要求标准化、可视化、可量化,能够反应企业的真实情况。今后新三板企业在财务信息上蒙混过关的难度加大了。如对挂牌企业将更加注重“营运记录”,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因此,哪些只炒作所谓的概念,而没有实际经营内容的公司将被拒之门外。
不仅如此,还需要持续经营。对此,四川省工商联创业投资同业公会执行会长刘藏秦表示,持续性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如果抱着“找快钱”甚至“追风头”、“赶时髦”来办企业,肯定不会持续多久时间,这样的企业,怎么能够让投资者放心投资?
在挂牌条件上,过去虽然并没有规定新三板主要是针对“科技创新”型企业设立的,但同时又没有对非科技创新类企业给出界定标准,阻碍了传统中小微企业的挂牌之路。而新的规定体现了非科技创新类与科技创新类公司在新三板挂牌上的公平性,因此,新规对于在传统领域苦苦挣扎、谋求转型的中小微企业来说是一大政策利好,相信未来会有更多的传统型中小企业现身于新三板市场。
新《指引》的修订发布体现出全国股转系统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及市场反馈做出的适时调整,为新三板市场做好层级管理建设而铺路。未来创新层有望再分层,在优中选优的“精选层”中积极引入竞价交易等制度,发挥价值发现作用。
《指引》明确公司营运记录应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
公司应在每一个会计期间内,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营运记录,不能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
2
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因研发周期较长导致营业收入少于1000万元,但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3000万元的除外。
3
报告期末,股本不少于500万元。
4
报告期末每股净资产不低于1元/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