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申请挂牌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范围和相关条件适用标准
■本报记者 左永刚
9月6日,全国股转系统发布《关于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的公告》,此次修订细化了拟挂牌企业的“营运记录”与“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标准,将营业收入指标纳入营运记录要求,营运记录被量化。
修订后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将于2017年11月1日生效实施。本次修订没有突破上位规则中关于挂牌基本条件的规定,坚持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框架内对六个挂牌基本条件进一步细化、进一步明确,即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等六项基本门槛未变。
修订后的《指引》在细化“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这一条标准时,对营运记录进行了量化。《指引》明确,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公司营运记录应满足四项具体标准:一是公司应在每一个会计期间内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营运记录,不能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二是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因研发周期较长导致营业收入少于1000万元,但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3000万元的除外。三是报告期末股本不少于500万元。四是报告期末每股净资产不低于1元/股。
对此,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负责人表示,营运记录是对公司历史经营情况的反映,是关键资源要素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的实际体现。与业务相匹配的营运记录,可以较好的反映公司商业模式是否具备可持续性。“我们从公司与市场发展的双重实际出发,在营业收入、股本、每股净资产等方面提出一定要求,既有利于引导公司根据自身实际合理规划发展、参与资本市场,也有利于市场控制风险,为大多数中小企业提供稳定高效的资本市场服务。”
本次《指引》修订的主要内容还包括明确了申请挂牌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范围和相关条件适用的标准;完善了“公司治理机制健全”的适用标准,列示了公司应建立的治理制度、增补了公司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限制情形;细化了公司财务规范性的具体要求等等。另外,本次《指引》修订摒弃了挂牌准入负面清单中不便于操作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