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亚国际表示,本次收购的现金款项全部来自于股东借款。
具体操作为:宣亚国际的三个股东宣亚投资、伟岸仲合、金凤银凰向上市公司提供3年期借款合计7.39亿元。另外,宣亚国际的四个股东宣亚投资、伟岸仲合、金凤银凰、橙色动力合计向上市公司提供15年期借款合计约21.56亿元。其中宣亚投资为宣亚国际的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37.5%的股份。
而宣亚投资等四个股东提供的21.56亿元的借款,主要来源于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即映客的原股东奉佑生等对宣亚投资等四个股东的增资或入伙资金。
宣亚国际在公告中表示,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且不构成重大重组上市,无需提交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
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健对新京报记者表示,这样的方案设计是可以绕开监管层审核的。“但是,这是明显的规避,证监会肯定会对他们整体的合作协议有疑问。”孙健称。
从事上市公司并购的北京时代九和律所合伙人陆群威认为,这个方案确实比较少见,原因是一般换股收购,交易对方都是取得上市公司股票做对价,而这个方案,交易对方取得的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股东的部分股权。
有律师称,构成实质借壳
根据相关规定,创业板公司不允许借壳。
对是否构成借壳,宣亚国际称,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变化,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宣亚国际解释称,交易后实际控制人没有变更。
有律师则表达了相反的观点,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这种交易实质上仍应等于借壳。
王智斌表示,如果是纯粹以现金购入资产,不属于借壳,且交易方也以承诺函的形式,保证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不变更,是行得通的。但是这种资产置入上市公司,资产原股东也间接享有上市公司权益的,且是上市公司股票升值后最大的受益方,这种形式实质上仍应等于借壳,重组方案仍应由监管层审核。
一位曾在上市公司担任董秘的私募人士表示,这种交易方式完全绕过了监管层的监管。上述人士称,为了避免构成借壳,在交易操作中,会避免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该人士认为,宣亚国际把本来应该两步走的重大资产重组,合并成一步。
原本正常的步骤是:映客成为宣亚国际控股股东的资产,然后上市公司再向控股股东等购买映客,将其装入上市公司。而现在是两步一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