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协意见:建议增加“发现内件短少、损毁或者与快递运单不符,用户可拒绝签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字的,投递人员应当予以注明。”
关于赔偿
征求意见稿: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消费者意见:建议“快递运单上应当注明送达时限,对快件超出送达时间而发生延误,导致快件物品变质、损坏或者影响收件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议“按照市场评估价评定未保价快件的价值。”
■消协意见:建议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应按法律中等价有偿的原则赔偿,按照寄件人能证明的实际损失赔偿。
关于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消费者意见:建议明确“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建议禁止有不法行为的快递从业人员继续或再从事快递业。
■消协意见:建议增加“快递从业人员有违法行为的,5年内不得从事快递行业。”
关于停业告知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消费者和消协意见:建议修改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本报记者 杨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