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高宇峰 实习生 马金萍)关于快递常遇纠纷,消费者最关注快件延误、丢失、损毁赔偿问题。昨日,广西消委会通报,广西消委会与中消协、各地消协组织就《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征集消费者意见结果揭晓。消费者、消协从贵重物品保价、快递签收、赔偿和强制保险等多方面提出意见。
据了解,从今年8月11日至22日,共收到修改意见292条。从关注的问题看,消费者意见比较集中的前五位分别是:快件延误、丢失、损毁的赔偿问题(占10.0%);快递企业义务及民事责任(占9.6%);贵重物品、保价和保险问题(占9.6%);行政监管及处罚(占9.3%);签收问题(占7.5%)。
建言献策
1 关于贵重物品、保价
【案例】消费者于2016年5月1日,通过快递公司由上海快递所购工艺品“玉白菜”到南宁,快递费470元,保价8000元。送达南宁后发现“玉白菜”碎了,快递公司承认此事,但不同意赔偿。
【意见稿】第二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消费者意见】建议应明确贵重物品的定义、标准。贵重物品不仅包括物品的价值,还包括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如合同、发票、证件、录取通知书、录音等,可能具有无法衡量的价值。
保价规则加重了寄件人的责任,因为安全送达是快递企业的应尽义务,不能通过这种方式转嫁其自身的经营风险。另外,目前的保价费过高,应在0.01%~0.05%之间比较合理。
【消协意见】建议:“快递企业未尽到合同条款、快件保价的提醒义务或者其他应尽告知义务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2 关于内件短少
【案例】深圳消费者张小姐于7月份在某快递公司寄4包海参到香港。货品寄到后,收件方在无验货的情况下签收。之后,收件方发现包裹下方有毁损情况且快递公司用透明胶将其重新密封,打开后发现只剩下两包海参。对此,快递公司以客户已签收为由不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