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还指出,目前刑事案件亦仅为立案侦查,沈阳富顺合伙企业及担保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企业状态均为存续,原告是否受到损失或受到损失的程度均尚未确定。一审驳回起诉后,张女士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购买理财品关键看公章
近几年,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成为老百姓投资的重要渠道,但被骗事件屡见不鲜。有人打着银行的幌子推销理财产品,或者银行人员在推销时故意模糊产品与银行的关系,让客户误以为是银行产品。投资者签了合同才发现,产品与银行无关,遇到理财公司跑路,还会血本无归。
朝阳法院金融审判庭副庭长李方表示,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分清银行自有理财产品和代销理财产品。一般而言,自有理财产品的理财协议相对方就是银行,代销的协议相对方往往为第三方,银行只是起居间作用。
“最关键要注意查看合同上是否有银行公章。”李方说,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如果购买的理财产品出现问题,投资者只能向合同相对方主张。如果银行代销产品出了问题,只能向第三方主张权益。她提醒说,投资者可通过中国理财网验证理财产品是否是银行发行。如果购买基金,可以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验证是否是正规的私募基金。
■律师提醒
飞单协议多写明是入伙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的瞿丽红律师说,如果发生“飞单”投资受损,很多客户会认为,自己在银行客户经理推荐下买的理财产品,出了问题就应该由银行担责。但客户经理私下推荐产品属于个人行为,有的还可能涉及到犯罪,需由个人承担责任。银行若尽到了注意义务、对客户尽到了风险提示义务,也对客户经理尽了教育义务,银行对于客户私下与客户经理个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无需担责。
瞿律师提醒说,“飞单”行为与投资者签的协议基本上是入伙协议,协议条款写明入伙,相当于客户成为股东,而不是购买产品,它与银行代销的保险、信托类产品的合同完全不同。有些私募公司为了迷惑投资者,后期会出具承诺书,保证一年有一定比例的回款,但在合同里又注明入伙期限10年。在写法上,故意将10年写成120个月,让投资者误以为是12个月,在合同细节上做手脚。
此外,银行客户经理为避免露出马脚,往往让投资者通过网银而不是到银行柜台。如果投资者注意,收款方绝不会是银行或者信托公司。“有关‘飞单’所有履行的合同文件,从头至尾没有银行关联的内容,投资者需擦亮眼睛注意。”瞿律师说,根据银监会的规定,为防范银行工作人员误导销售、私售“飞单”,目前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过程都同步录音录像以固定证据。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