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面取消业务侵犯“知情权”
2016年1月,消费者金先生到长春市消费者协会投诉,他2012年办理的长春某套餐资费号码有一项业务是可以设置三个免费通话号码,何时开通由消费者决定。但当消费者准备开通该业务时,到营业厅办理却被告知由于2015年下半年公司领导变更,该项业务已经取消了。消费者认为,在合同期内没有任何公告及通知的情况下,电信运营商就单方取消业务,这种做法不合理。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与该电信运营商核实情况,了解到这种亲情号业务已经于2015年7月停止开通,如果在该日期前已经开通的用户仍然可以使用,电信运营商表示就目前情况来看消费者金先生已无法开通该项业务。
消协认为,消费者金先生办理的套餐资费有效期是到2050年1月1日,根据2004年信息产业部发布的《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在电信服务协议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擅自终止提供服务。未经与用户变更协议,不得擅自撤销任何服务功能或降低服务质量,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与用户约定的电信业务收费方式、资费标准。电信运营商已经违反了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建议消费者向电信运营商的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长春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钟萍说,类似的电信消费纠纷并不在少数。前一段有消费者投诉反映,在某电信运营商办理套餐时,赠送了50分钟话费。但运营商在实际计算通话话费时,却将2分1秒的时长按照3分钟计费,该消费者因此导致欠费。钟萍说,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规定,目前消协正与运营商沟通,等待其回复意见。
电信消费何时能“无忧消费”?
电信服务类投诉近年来居高不下,主要集中于服务质量、计量、合同、售后服务等问题上,比如电话直销业务办理容易取消难、宽带速率不达标、企业擅自增加收费业务、无故扣除手机流量、手机资费不合理及手机实名制身份认证错误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何锡宇认为,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更加强调对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作为个体,在经济条件、技术实力和信息占有等方面都处于明显的劣势,如果不考虑实质平等、实质公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很容易受到侵害。
对此,钟萍建议,一是进一步构筑中国电信法制建设框架,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二是从健全监管机制入手,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信用管理机制,积极构建保障消费者权益的监督体系,改善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信息不完全、不对称、不透明的状况,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三是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和防范意识,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无忧消费。记者 孟含琪 长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