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建立并告知用户押金、预付金退还制度和退还流程。退还押金、预付金时,不得要求承租者额外提供个人信息、不得收取费用,资金应在承租人提出退还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至承租人账户。
企业应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违法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企业要终止互联网自行车经营服务的,应提前20天向交通运输提出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妥善处理押金、预付金并依法依规退还预付金、押金等有关款项,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等工作。
发生民事纠纷可投诉或起诉企业
暂时禁止发展互联网电动自行车
自共享单车投放以来,骑车受伤的事故时常发生。对此,《指导意见》规定,承租人在租赁使用租用共享单车过程中与企业发生民事纠纷的,可以与企业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机构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应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建立承租人及市民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
企业未履行管理职责、未按照要求提供服务或者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的,职能部门可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杭州将加快建立自行车行业协会,出台行业规范,鼓励个人和组织依法举报互联网自行车乱停乱放、经营者违规收费等行为。
此外,综合考虑骑行安全、停放秩序和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等因素,杭州暂时禁止发展互联网电动自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