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协意见:因经营快递业务企业的员工责任,造成用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快递经营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没有当面签收,包裹不知所终
今年3月21日,消费者张女士将一个价值1200余元的单肩包和一件100克重的银饰,交由某快递公司寄回其老家,支付了运费12元。3月24日,快递物品到达其老家。由于快递单上的收件人王先生并不在家,快递员与他进行了电话联系。在确认王先生不在家的情况下,快递员擅自将快件放到了当时并没有人看管的小区物管处,后包裹不知所终。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而收件人或者代收人也有权当面验收。
消费者意见:建议快递企业投递快件时,应当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验收过程中如发现快件损毁或内件短少等异常情况,快递人员应当在快递运单上注明情况,并由快递人员和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共同签字。
另外,建议在快递运单上列明签收未验货和签收已验货选项,供消费者选择,防止快递公司以消费者已签收为由,证明物品完好,推卸自身责任。
消协意见:验收时发现内件短少、损毁或者与快递运单不符的,用户可以拒绝签收,并在快递运单上注明原因、时间,由收件人和投递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字的,投递人员应当予以注明。
另外,建议收件人指定代收人的,快递人员应当核实代收人员身份。代收人代理验货签收的,由收件人承担其法律后果。快递人员未核实代收人员身份,造成收件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收件人不同意由他人代收的,快递企业应与收件人协商,确定投递方式、时间、地址,或确定其他替代方案。
皮装丢了,仅获赔30元
安徽消费者宋女士网购了一件皮装,一周后没有收到衣服。之后联系快递公司,被告知快件丢失了,由于快递时没有对物品进行保价,只能依《邮政法》按照邮资费10元的三倍赔偿,赔偿30元。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消费者意见:快递运单上应当注明送达时限,对快件超出送达时间而发生延误,导致快件物品变质、损坏或者影响收件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应明确未保价快件的赔偿规定,并强制快递企业投保责任保险,有助于解决消费者索赔难的问题。
消协意见:对未保价的快件,应按照《民法》《合同法》中关于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赔偿。寄件人能够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或实际损失超过约定保价金额的,应当按照寄件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同时,建议增加“强制快递企业投保责任保险”。
本报记者 许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