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气象信息发布是指公众气象信息无偿向社会公开的过程。
公众气象信息传播是指将已发布的公众气象信息进行传播、转载的过程。
第九条公众气象信息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发布。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
第十条科研教学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研究形成的气象预报意见和结论,可供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制作气象预报时参考,或者在学术会议、学术刊物上发表,但不得以访谈、媒体署名文章等形式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鼓励多渠道传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公众气象信息,满足社会和公众对气象信息服务的需求。
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或者信息服务平台不得传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外的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布的公众气象信息。
从事公众气象信息传播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并标明发布气象台站的名称和时间。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传播公众气象信息时,不得擅自更改信息内容和结论,不得传播虚假信息、非法渠道获得的信息。
第十二条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人民政府指定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每天及时播发或者刊登公众气象信息。
广播、电视播出单位改变公众气象信息节目播发时间安排的,应当事先征得有关气象台站的同意。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设施建设,采取自建、租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逐步达到城镇、村屯全覆盖。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将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上传至当地政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由该平台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互联网等媒体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无偿及时发送应急短信,提醒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做好预防准备。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机制和多种快速传播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