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打击拒执犯罪的依据在哪里?蒋克勤:对欠债不还的人依法严厉惩处,这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传统。唐律第26卷中规定:“诸负债违契补偿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至杖六十。”《唐律疏议》又规定,“百日不偿,合徒一年。”对欠债不还达到一定情节的要严厉惩罚,要判刑,是自古有之、由来已久的。
从当下来看,打击拒执犯罪,在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中都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313条又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立法解释,明确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5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7月22日发布施行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拒执犯罪情节严重的8种情形、拒执犯罪公诉转自诉程序及其证据收集等问题进一步作了规定。
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一把“利剑”,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必须用好、用活、用足这把“利剑”,斩断阻碍公平正义的藩篱。
问:打击拒执犯罪体现了执行工作哪些特点和属性?
蒋克勤: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加强顶层设计,对执行工作明确了“一性两化”“一打三反”的工作要求。“一性”就是要求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一打”就是要加大执行工作的惩戒打击力度。实践证明,如果对失信被执行人不给予严厉打击,他们是很难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的。对于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必须硬起手腕,该罚款的罚款,该拘留的拘留,该判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刑,绝不能手软。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一性”“一打”的要求,(下转第四版)
(上接第三版)完全符合现实执行工作的特点。
对拒执犯罪案件的审理,我们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把案件质量关,切实做到“稳、准、狠”。所谓“稳”,就是不要就案办案,要充分考虑社会效果。所谓“准”,就是切实把好事实关和证据关,不能办错案。同时,我们还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的涉民生案件、农民工案件,要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而对被告人在宣判前,履行全部或大部分义务的,要依法酌情从宽处罚。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