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全国首部女职工劳动保护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评奖,或者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赋权工会保护女职工
山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等省份赋权工会保障女工劳动权益。
在山西,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其改正,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在处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用人单位不履行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可以监督用人单位改正并依法要求其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侵害女工权益将被罚款
据《法制日报》记者梳理,针对违反规定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安徽省、江西省、河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等省份明确规定,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宁夏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安排夜班;不得减少女职工法定产假时间或者限制女职工休产假;不得延长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甘肃省则规定,违反规定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有一名受侵害者处以用人单位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30元罚款;对用人单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