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不但要管还要认真地管
“家庭暴力问题,国家不能不管,更不能不认真地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世洲表示,反家庭暴力法从立法上和专门规定上讲都有其必要性。
王世洲认为,反家庭暴力法有自己独特的法律调整对象与法律调整手段。家庭暴力同时涉及私权与公权,因此不宜在单纯的私法与单纯的公法中详细规定。对家庭暴力的预防、救助、处置、矫正,需要综合采取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心理学、精神病学、社会学等多部门多学科的专门性手段,因此,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来协调统一有关部门的反家暴工作,是可以采取的最佳政治选择。
此外,经验证明,通过对现有法律分别修订的办法,牵涉面大,消耗时间长,不仅效果差,而且不经济。如果让问题通过司法解释与部门规章来解决,那么,不仅存在着降低法律保护等级、难以协调各种机关之间的工作等问题,而且有可能引发有关解释越权、立法机关没有妥当履行自己的职权等宪法性麻烦。“中国在反家暴斗争中已经获得了许多经验,国家应当及时把在实践中证明是成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只有法律才有资格承担起总结中国反家暴斗争经验的工作。”王世洲说。
对于反家暴这件细致而复杂的工程,王世洲认为,从无论如何都站得住脚的事项入手,从容易达成共识的事项入手,从对社会发展与人民安康有重大意义的事项入手,从而通过“积小胜为大胜”的方法,反家暴法将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走出一条新路。
出台反家暴法现实意义重大
“制定全国性的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势在必行。”夏吟兰认为,出台反家庭暴力法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是保护人权,构建和谐社会与和谐家庭的需要。家庭暴力后果严重,除受害者身心备受摧残伤害外,也是引起离婚和受暴妇女“以暴制暴”杀夫的重要原因。家庭暴力更为深远的后果是目睹儿童身心遭受严重伤害,并可能成为潜在施暴者,使暴力手段代际传递。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有利于有效规制家庭暴力,保护弱势群体的人权,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其次,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需要。保护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倡导男女平等、儿童优先、敬老扶幼的家庭文化是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全国性的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是有效应对家庭暴力,解决现行法律不完善、相互不衔接、内容不周延等法律局限性的迫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