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陈乾康再次提出成为共同原告的申请。
2005年11月,上海海事法院书面回复陈乾康,称“本院受理的是船舶出租人和指定行使索赔权的人提出的租船合同纠纷,该案并不涉及除出租人之外的财产所有人以及财产所有权的分割和继承。”依此,没有同意陈乾康的再次申请。
2010年,对日索赔案终审后,上海海事法院再次召集陈乾康等人谈话。
法官告诉陈乾康等人,该案的原告陈震、陈春只是代为行使索赔权,并不代表该财产是两人所有,陈氏家族的其他成员如果对财产的分割、继承有争议,可以向地方法院提出。
陈乾康告诉羊城晚报记者,当年,大哥陈洽群赴港,是受了母亲戴芸香(陈顺通的妻子)的委托,负责处理与日方之间的船舶租赁纠纷。
陈乾康还告诉羊城晚报记者,父亲去世时,曾经留下遗言,所有的财产归妻子戴芸香所有,但是由于母亲是文盲,所以委托了大哥处理财产问题,仅仅算上父亲在香港一地的财产,就有上百万美元之巨,这笔钱也成为了日后陈洽群及其后人追讨船舶赔偿款的经费来源。
“但是这笔钱,大哥那一房从来没有公开账目,也没有说明过使用的情况。”陈乾康说。
C。遗嘱争议
陈中威是陈氏的第四代、陈洽群的孙子、陈春的儿子。父亲过世后,他继续对日索赔的事情。
记者数次与陈中威进行联系,但是对方婉拒了采访请求。在短信中,陈中威一开始表示,自己工作太忙,所以无法接受采访。
记者询问陈氏家族对于赔款分配的争议问题。他在短信中委婉表示,称诉讼的成功,是其祖父陈洽群不屈不挠争取的结果,也是陈洽群的两个儿子,奔波三十多年,争取回来的公道,“两份遗嘱,四代坚持,历史面前,无须争议”。
一份据称是陈顺通的遗嘱,曾经引发了陈乾康和陈春之间的一场官司。
根据这份遗嘱,陈顺通将两艘被日方租赁的船舶“新太平轮”和“顺丰轮”的权益全部交给长子陈洽群。这也成为了陈洽群后人追讨赔偿的法律依据之一。
1996年,陈乾康告上了法庭,称陈洽群伪造陈顺通的遗嘱。1996年9月,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这份陈顺通的遗嘱无效。
其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推翻了一审判决,驳回了陈倩康、陈爱棣、陈如丽提出的代书遗嘱系伪造而无效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