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建强说,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但是其作为经纪人,拥有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趋利目标。针对投保人,有的保险代理人只说明对投保人有利的内容和解释,不利的不说或轻描淡写,不能让投保人全面、正确地理解合同内容,从而无法作出正确判断;有的保险代理人自己对保险产品的理解存在偏差,在向投保人介绍保险产品时或者做售后服务时存在误导;有的保险代理人承诺不实的高额回报,扩大保险范围,建议投保人购买佣金高的保险产品,但这些产品对投保人来说可能并不适合。这些现象在个人代理或者兼业代理中出现的比较多。
康建强举例说,乌铁中院在审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代理人因为对人寿保险的性质理解有误,将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理解为人寿保险,导致受益人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主张权利而败诉;还有的金融机构代理的具有投资理财性质的保险产品,在向消费者介绍产品时就存在扩大收益率等不实或误导性宣传,最终导致产生纠纷。
该白皮书建议,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诚信档案,规范其销售行为,一旦发现其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保险代理人拒不改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终止与保险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保险公司应加大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对个人代理人的培训应当不仅包括保险知识、法律知识、理财知识,而且还应包括保险营销策略和保险个人素质、诚信营销等方面的内容。只有通过严格的培训制度,才能保证保险代理人合法行使代理权限,提升保险服务品质;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个人代理和兼业代理的监管和审查力度。重点审查个人代理的是否具有执业资格以及是否存在误导消费者、隐瞒投保标的额或者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不按时转交保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审查兼业代理的是否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财务是否清晰、是否建立保险费收入系统等行为。
康建强提醒说,针对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也可能存在隐瞒投保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真实情况,将投保人介绍给其他保险公司以获得更高的佣金,建议保险人应当注意保险合同解除权前置程序,及时行使解除权,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导致的不利后果。
保险欺诈情节严重将追刑责 投保人应诚信消费如实告知
李晓艳说,乌铁两级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有的当事人存在不诚信的保险欺诈行为。对此,她呼吁投保人应当诚信消费、理性消费,不得实施保险欺诈行为,否则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