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如何避免让更多的人陷入传销时,张女士说,大家一定要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致富除了靠勤劳和智慧,没有其他捷径。另外,传销人员深谙人性,善于打亲情牌,大家对此一定要加以防范,尤其是涉世不深的年轻人更要提高警惕。“总之,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千万不要沾染传销,否则噩梦般的生活就开始了。”
对于张女士的转变,蒋德胜说,谈及传销受害者,一部分人总是带着有色眼镜来看他们。大家应该用同情与宽容的心态来看待身边的传销受害者,让他们不再有怕人嘲笑的思想包袱,敢于站出来揭露传销骗局,勇于加入到反传销队伍中来,打一场全民反传销的战争,让传销早日从我们的身边消失。
律师说法
应降低立案追诉标准 不构成犯罪的一律行政拘留
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王世冰律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说,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224条规定,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王律师认为,对于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处以刑罚,要综合考虑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依法确定刑罚的适用。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才能适用缓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有判处三年以下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缓刑。对于一些积极退赃的被告人,法庭对其适用缓刑是综合考虑各种情节的结果,并不是仅凭退赃一种情节所决定。王律师说传销还可能引发多种犯罪。首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侵犯参与人员人身权利等轻度犯罪行为,如非法拘禁、搜查、侮辱等,由于前种犯罪行为与后种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只能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其次,对于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过程中,对参与传销人员实施故意伤害、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等重度犯罪行为的,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故意伤害、抢劫、绑架、故意杀人、强奸等犯罪之间属于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第三,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伪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虚报注册资本设立公司,为了抗拒司法人员抓捕或解救而妨害公务的,属于牵连犯。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的牵连犯应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
传销屡禁不止,王律师从法律的角度给出了一些建议。首先,“在刑事法律层面,应降低立案追诉标准。”建议将现行标准修改为“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20人以上或者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其次,对发展下线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组织策划者,则一律适用行政拘留,加大惩处力度,形成对组织策划者的全方位打击。(华商报记者王利民摄影 赵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