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平
汤某在网上认识了自称方某的女子,相约在湖南省株洲市见面。当天上午,汤某来到株洲见方某,随后被带到一栋6层居民宿舍。等汤某进入后,宿舍里的10多人对其殴打、威胁、恐吓,要其加入名为某公司的传销组织。汤某拒绝加入,结果1200元现金被强行抢走。
正当汤某陷入困境时,其家人打来电话,屋内人员担心民警找上门来,于是替他买了一张火车票。当晚8点左右,张某、闫某等人将汤某送上火车,并威胁他不准报警。
闫某等人离开后,汤某立即报警,公安人员在其指认下将闫某、张某等人抓获。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以抢劫罪分别判处闫某、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分别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责令闫某、张某共同退赔汤某经济损失1200元。
宣判后,张某以“构成非法拘禁不构成抢劫罪”等为由提起上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后认为,张某等人以殴打、威胁等手段威逼汤某加入传销组织,在汤某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搜走其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据此,法院终审驳回了张某的上诉理由,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