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是否应强制快递企业投保责任保险,使其自行承担快递业务的经营风险?
(二)《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议题:
1、“贵重物品”如何衡量?是指物品价值、珍贵程度还是何种标准?
2、是否应对进行保价的贵重物品设立起征点?
三、关于赔偿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议题:
1、快递合同应包含哪些内容?寄件人、快递公司、收件人有哪些权利、义务?收件人有无独立的请求权?
2、对于未保价消费者,其快件丢失、损毁后,快递企业应如何进行赔偿?
3、快递企业可否以格式条款形式,限制赔偿额度为快递运费的几倍?这种做法是否减轻了快递企业的责任?
4、如何看待快递期限?对快递延误应如何赔偿?
四、关于签收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议题:
1、如何规范快递签收问题?快递代签时的法律责任?
2、如何保证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的当面验收权利?是否应当先验货后签字?是否应当区分未验货签收和已验货签收?
3、交付快件时,快递人员未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应承担何种责任?
4、如何解决消费者对快件丢失、损毁、掉包难于举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