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信访程序”当“依法履职”不可取
记者:《规则》中对“申请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诉求,为什么要强调有权处理机关必须履职?
张恩玺:在工作实践中,一些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对信访人举报违法行为要求查处的诉求,往往以没有具体履职程序为由,用信访程序代替做出信访答复,出现了被法院判决没有依法履职而败诉的案例。做出这样规定,既能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又实现了与《行政诉讼法》的有效衔接,能减少行政机关被诉、败诉的法律风险。
记者:实行分类处理后如何督办?
张恩玺:《规则》规定了专门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督办的六种情形:(一)应受理而未受理的;(二)应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办理而未适用的;(三)未按规定的期限处理的;(四)未及时在国家信访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和材料的;(五)未按规定反馈交办事项相关情况的;(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厘清责任避免“踢皮球”
记者:实行依法分类处理后,如何避免出现信访事项在多个部门之间故意拖延扯皮?如果转送、交办有权处理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或者几个部门之间因由谁处理引发争议,如何解决?有无强制措施或惩罚手段?
张恩玺:《规则》是按照职责权限来确定信访事项的有权处理机关。按照《规则》规定,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对信访诉求进行登记甄别,负责转送至有权处理机关。行政机关收到转送的或信访人直接提出的诉求应当根据职责范围进行甄别是否是有权处理机关,并依法分类处理。是否受理、拟采用何种途径受理以及法律依据都要明确告知信访人。
对于可能出现的受理争议问题,《规则》规定,如果有关行政机关认为转送的诉求不属于职责范围,可以向转送机关提出异议,但要详细说明理由。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或者涉及多个法定程序的重大、疑难、复杂诉求,专门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协商合议,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工作分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专门信访工作机构会同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方案、分工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这些工作环节环环相扣,都有明确的要求,有效避免了诉求在多个部门之间“踢皮球”或故意拖延扯皮问题。
对于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依法分类处理工作规定,拖延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门信访工作机构可以根据职责权限提出追责建议。具体追责情形和处理措施在中办、国办印发的《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信访条例》等法规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可以依情形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