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审理中,公诉机关认为原审时,李方玉没有做虚假陈述的动机,且案发时李方玉印象深刻,当时的证言更具证明力。
最终,寿县法院认定,李方玉在再审时所做证言与其当初在侦查机关所作证言部分内容相互矛盾,经审查认为,李方玉当初向侦查机关作证时,其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及生理和精神状态均不影响其证言的客观、准确性。时过20余年,李方玉改变证言的关键内容,其所称“当初接受侦查人员调查时受到威胁而讲的假话”的解释理由,无相关证据证实,且其对此不向相关机关举报控告,有悖常理,故不予采信。
“被害人”亲姐姐:弟弟没有钱,从未听说被抢劫
陈时生回忆,当时被带到公安局时,他身上就三四块钱,是老婆给他买菜的钱。事后,警察曾去他家中搜查,仅搜出来7块钱。
2015年5月27日,寿县法院再审时,殷严刚的亲姐姐殷美霞曾出庭作证,称他们家当时是过得最穷的,家里没有钱,1991年,他们家没有种棉花,也没有做棉花生意,“从未听殷严刚讲过他被抢劫的事情。”对于殷严刚身上的400多元钱,殷美霞称,“他都没有吃的,哪来的钱?他外号叫逃子。”
法院认为,殷美霞虽是殷严刚的亲姐姐,但其并不清楚殷严刚实际有多少钱,只是根据家里经济情况进行的主观推测,不予采信。
陈时生表示,当年殷严刚是个流浪汉,他在陈时生一亲戚家帮忙种西瓜、看瓜地、卖瓜,有时会将卖不完的瓜放在陈时生家,顺便在他们家吃饭。有时,殷严刚也会帮陈时生杀猪,陈时生给他两块钱或者买包香烟,“说他有400多块钱,没有一个人相信,在1991年,470元不是个小数目,殷严刚被抢劫了,当时为什么不去报案?”
“抢劫的事要么有,要么没有,如果我做了这件事,我愿意承担后果,我没做,到死我也要把事情搞清楚”,陈时生说,他这辈子最对不起的人是女儿。当年女儿正在上小学,因陈时生以抢劫罪被抓,女儿也被人叫“劳改犯”,小孩子拿树枝抽她,上学、放学都打她,还往她身上吐口水、抹鼻涕,导致女儿早早辍学。“我女儿很可怜,现在还做噩梦挨打,一提到这事,她就嚎啕大哭,我要为自己讨一个公道,更为我女儿讨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