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案组37号还注意到,在2009年葫芦岛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中,黄乐勤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再审一审则减为7年6个月。就此法院认为,黄乐勤在共同犯罪中为庄大川诈骗提供帮助,事后也未分得赃款,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减轻处罚。
案件审理历时10年,在此期间,多名律师参与此案的辩护。据被告人黄乐勤的辩护律师介绍,他是在法院指定再审的过程中接受的委托,始终对黄乐勤进行无罪辩护,辩护律师认为,黄乐勤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诈骗的行为,因此不构成犯罪。由于案件审理跨度周期漫长,黄乐勤已经服刑期满,此前被释放回家。
▲被告人黄乐勤被认定为诈骗提供帮助,其曾供职的银河证券。资料图片
审理历程
历时10年的审理,都经历了哪些“波折”
案情回顾
借买国债套钱炒股致银行信用社巨额损失
重案组37号梳理检方指控和此前的报道了解到,庄大川于1999年与葫芦岛商业银行建立业务关系后,2002年12月12日,庄大川为葫芦岛商业银行在北京海通证券购买3000万元国债,获得8%的高额利息,随后购买的几笔国债均获得高额回报,于是获得了葫芦岛商业银行的高度信任。
银行资金借国债买卖违规进入股市,可获得更高的回报。为达到将葫芦岛市商业银行的资金用于其个人炒股等目的,庄大川开始着手实施诈骗。
2002年,庄大川到厦门,找到以前相识的原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虎园路证券营业部高级客户经理李某,向其咨询能否利用其联系的金融机构到虎园路营业部购买国债资金,进行个人炒股,随后找到时任葫芦岛商业银行行长的敬建国、副行长王学伶、计财部经理马玉友等人,以其在厦门人熟、银河证券公司信誉好、资金安全有保障为由,诱使银行到银河证券厦门虎园路营业部购买国债。该行研究后,决定购买“一比一”资金配比模式的国债项目。
2002年7月22日,王学伶、葫芦岛市绥中县工商城市信用社主任李玉民等人来到厦门虎园路营业部,庄大川将虎园路营业部经理黄乐勤、客户经理李文强介绍给王学伶等人后,双方经协商,绥中工商城市信用社在该营业部购买国债5000万元,期限为一年,年利率8.4%。
从2002年7月23日至2004年5月26日,葫芦岛市商业银行下属绥中工商城市信用社、绥中瑞州城市信用社、兴城柳城城市信用社、兴城建设城市信用社、兴城工商城市信用社、建昌建设城市信用社、建昌工商城市信用社共将6.1亿元资金交给庄大川进行国债买卖。2003年底至2004年初,庄大川以同样手段,骗取铁岭城市信用社4笔资金1.9亿元。
按事先预谋,骗取资金委托书后,庄大川卖掉国债,然后将资金转入自己在该营业部设立的泉州新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海信联科技有限公司两个公司的股票账户内,委托李某炒股。
2002年到2005年,股市恰逢熊市。根据起诉书,到2006年10月19日案发,庄大川给葫芦岛商业银行和铁岭信用社共造成经济损失4.5亿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