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结论等于推翻了榆林市公安局此前做出的,张某系被他人用穿有半软质塑胶性底鞋踩踏头部颈部致严重颅内损伤而死亡这一鉴定结果。
由于有了新的证据,经雷四申诉,2006年7月14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雷四故意伤害案进行再审。2006年10月27日,榆林市中院裁定,原一、二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榆阳区法院重审。
重审判决书存多处漏洞
“刑事附带民事”变“民事”
得到这一消息后,雷某一家人喜出望外,觉得事情有反转的可能。不幸的是,雷四的父亲也因为过于高兴,在得到重审的消息数天后,在睡梦中离开人世。
2007年8月28日,榆阳区法院对雷四一案重新进行一审。被告人雷四提供了省高院司法技术室作出的死因分析意见书,但公诉机关认为此证据与原张某死因鉴定结论无原则性区别,仅证明了伤害张某的器械不能确定。法院审理认为,雷四的新证据并非证明其无罪的有力证据,故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榆阳区法院的这一判决,给雷四浇了一大盆冷水,更令他愤怒的是,法院在这次判决中存在多处漏洞。本应该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而送到雷四手中的却是“民事判决书”,而且,该判决书以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判处雷四有罪,但该条款的规定却是:“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随后,榆阳区法院想收回该判决书,被雷四拒绝。
雷四毫无悬念地再次上诉。2007年12月13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榆阳区法院审判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判决,发回榆阳区法院重新审判。
申诉十多年
榆林中院裁定维持原判
经过三次审判,两次裁定,雷四的案子又回到了起点。2008年3月11日,榆阳区法院再次重审雷四一案。榆阳区检察院指控雷四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
雷四的辩护人指出,起诉书指控雷四与张某“发生撕打,致张某头部受伤”没有证据支持,公诉机关所举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人证言等,没有一份证据能够证明雷四对张某的头部或其他部位实施过打击的行为。本案原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初检察机关两次不予批捕,又在无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突然批准逮捕,本身就令人费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