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发生的事,由于没有其他目击者,成为整个事件的关键争议点。如今回忆起来,雷四坚称自己当时没有动手打张某,只是强行将其拉至门外。但公安机关认定雷某与张某发生撕打,致张某头部受伤。
雷四将张某拉出门外后不久,雷母找来的两名氮肥厂工人来到现场,见张某躺在大门外,嘴角有血,一言不发。雷四离开现场去拨打报警电话,张某的家人也赶到了现场。随后,张某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坚称自己被冤枉
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
事发第二天,雷四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榆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榆林市公安局对张某的死因鉴定为:系被他人用穿有半软质塑胶性底鞋踩踏头部颈部致严重颅内损伤而死亡(事发时雷四穿胶底运动鞋)。同年9月16日和10月14日,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两次审查该案,均认为证据不足,对雷四不予批捕,案件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1月12日,雷四被取保候审。
但令人奇怪的是,1998年3月8日,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榆林市公安局突然对雷四解除取保候审,重新刑事拘留。两天后,雷四被批准逮捕。18天后,榆林市检察院对雷四提起公诉。
同年5月12日,经原榆林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雷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带民事赔偿37011.4元。宣判后,原告、被告均不服判决,分别提起上诉。同年11月6日,原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雷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带民事赔偿39011.4元。
判决生效后,雷四被转入监狱服刑。虽然身陷囹圄,但雷四坚称自己被冤枉,拒绝在逮捕、起诉、一二审判决等法律文书上签字。而雷四的家人,自此踏上一波三折的申诉之路。
因有了新证据
9年后案子被发回重审
由于在狱中表现良好,雷四获得减刑,于2002年初假释出狱。他家人奔波多年的申诉也开始有了回应:2002年1月16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雷四的申诉材料转给榆林市人大常委会,督促有关部门复查处理;2003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要求陕西省高院对雷四家属的申诉认真接谈,依法处理。
时间转瞬而逝,2005年4月14日,陕西省高院司法技术室对雷四故意伤害案中张某的死因进行重新审查,查阅案卷和照片后认为:张某死前曾大量饮酒,酒精的作用可以造成大脑血管扩张而使顺应性降低,当头部遭受钝性暴力作用时,导致脑血管破裂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但头部损伤不能反映致伤物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