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发回重审,公诉机关仍然没有补充到任何新证据,却依然坚持雷四构成伤害罪,这本身就违背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违背了没有证据就不能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指控原则。
另外,辩护人称,公诉机关所举的榆林市公安局1997年作出的《张某死因鉴定》,作为重要的指控证据,鉴定人主体资格不合法,主检法医师胡某,既担任过本案的侦查工作,又是本案死因鉴定人,明显违反了公安部相关规定;另一名鉴定人是实习法医师,不具备法医鉴定资格。因此,他们作出的《死因鉴定》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死因鉴定》的结论,也不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唯一性和排他性。法院应当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宣告雷四无罪。
但榆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四和被害人张某在酒场上话不投机发生争吵,后张某又到雷四母亲家大门口,大声叫喊并撞开大门,与出来劝解的雷博发生撕拉,被告人雷四来到现场后,将张某推开并强行拉到其母大门外,致张某死亡。雷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已满),附带民事赔偿37011.4元(包括已付款)。
历史又一次重演,雷四又一次提起上诉。
2008年11月28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雷四的上诉后,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上诉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并最终裁定: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获20万元“司法救助”
抵换为一套经济适用房
这样的判决结果,让雷四看不懂。两年前,由于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榆林市中院才对此案提起再审程序,再审过程中,被告人提供了有利于自己的新证据,公诉人没有提供任何新证据,榆林中院却维持原判,那之前所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怎么回事?
雷四很绝望,也更加不服判决,准备再一次向上反映他的问题,但随后却发生了这样一件事。2009年3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榆阳区人民法院与雷四的家属商定,以“私了”的方式给予雷四20万元“司法救助”,但前提是雷四以后再不能申诉、上访。雷四的家人经过十几年的折腾,已经心灰意冷,而且多年来一家人为了打官司,都没好好上班,家里负债累累。家人劝雷四接受法院的条件,但雷四拒绝签字,要继续讨说法。
为了让丈夫签字,雷四的妻子拦住雷四的车,当街下跪,并告诉雷四,这个字不签,一家人就过不下去了。面对为自己的事奔波多年、四处求人的妻子,雷四没有办法说不,他签了不再上诉的字。法院的司法补助并没有打给雷四和家人,而是直接转给住建部门,抵换了榆林警苑小区一套经济适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