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陈某的代理律师反驳:本案事实已经很清楚,刑事判决已经证明陈辉没有侵权行为。“本案中,既然没有侵权行为,何来的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以及侵权赔偿?”
本案留下三大疑问真凶在哪儿?
1、公安机关是否该重启侦查寻找真凶?
“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
“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不仅仅是解决刑事疑案的技术性手段和原则,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它的确立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它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在关注保护社会之外,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它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然而,在一件故意杀人的刑事案件中,在被告人因“疑罪从无”原则被宣布无罪后,公安机关是否应该重新启动立案侦查,查明真正凶手?又如何启动呢?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就此问题采访了北师大刑科院彭新林教授。他认为,被告人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宣告无罪之后,公安机关肯定应当重新启动立案侦查程序,查明真凶。
尽管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对公安机关在“疑罪从无”的情况下重新立案侦查的问题进行明确,但是,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新的证据、事实,可以再行起诉,这个精神对公安机关也是适用的。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发现新的证据、事实后,可以重新启动立案侦查程序,主要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42条。
第242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1条第(四)项:“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由上可知,如果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