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发现有新的事实、证据,检察机关可重新起诉,公安机关若发现了新的事实、证据,当然可以重启侦查。
对于如何启动侦查彭新林教授称,因为真凶没有捕获,当被告人被宣布无罪后,由公安机关依法再次启动侦查程序就可以。
2、检察院不抗诉情况下,被害人家属不服法院判决怎么办?
据报道,这个案件中,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撤回了起诉。
彭新林教授称,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家属对一审结果不服不能直接上诉,只能申请检察院抗诉。如果检察院决定不抗诉,被害人家属只能申诉,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必须要有新的事实和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若检察院不同意抗诉,被害人方只能申诉。可申请再审,但要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确有错误,法院才会决定再审。
3、在适用“疑罪从无”法律原则时如何做到兼顾惩罚犯罪?
彭新林教授对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称,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刑事诉讼法对疑罪从无原则在这三个阶段的适用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陈某杀人案主要涉及审判阶段贯彻“疑罪从无”。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彭新林教授称,刑事诉讼法规定“疑罪从无”原则的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疑罪从无”原则体现了有利被告人、保障被告人人权的精神,但是,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理念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统一。
保障被告人人权的同时,也要保障被害人的人权,注重对犯罪的惩罚和打击。
既然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宣布陈某无罪,那么公安机关根据新的事实、证据继续启动侦查程序,这也体现了惩罚犯罪的一面。
彭新林教授认为,对“疑罪从无”原则的掌握也应当慎重,什么叫“疑罪”?只有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重要事实存疑的情况下,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形不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得出的结论不具唯一性时,才能否适用该原则。
刑事诉讼中,案件事实是很广泛的。如果是与被告人无关的事实;细微的、次要的事实,那么就不能根据“疑罪从无”宣布被告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