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中院新闻发言人姚磊认为,该案审理严格遵循无罪推定原则和证据裁判主义,对证据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在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不能得出被告人故意杀人的唯一结论的情况下,依法做出无罪判决,在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指导意义,体现了刑事司法疑罪从无的原则。
死者父亲抱憾离世家属提起民事索赔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注意到,此案发生在2012年3月8日,两年后的2014年11月26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2015年5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官员陈某无罪。
屈指算来,到今天,该凶杀案已经发生4年半。
一方面,昆明中院遵循“疑罪从无”原则保障了被告人的人权,并将该案入选2016年度精品案例;另一方面,本案真正的凶手还在逍遥法外;被害人家属也还在承受着失去亲人且未见凶手落网的痛苦。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搜索发现,2016年5月下旬,被害人胡某英的母亲、哥哥、儿子以“人格权侵权”为由,向五华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状告陈某,请求法院判令陈某赔偿损失共计79万余元,同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诉状中称:胡家人认为胡某英被害一事,陈某有重大嫌疑,“给胡某英的家属带来了财产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失”。而且事发至今已有4年,胡某英的家属为了查明案件真相,数次辗转于四川与云南之间,胡某英的父亲更是因此一病不起,抱憾离世。
在法庭上,陈某委托代理律师出庭应诉。代理律师辩称:本案既无事实证明陈某对胡某英有加害行为,也没有事实证明胡某英的死亡与陈某之间有任何因果关系,因此本案的侵权诉讼不成立,希望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未当庭宣判。
为什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判决陈某无罪,被害人家属还状告陈某,要求他负“侵权”责任?
对此胡家人委托的代理律师、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晨认为,虽然犯罪嫌疑人陈某被法院判决无罪了,但对于胡女士一家而言,确实有冤屈,刑事案件已经无法走下去,只能通过民事案件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法院根据立案登记制度,会进行立案。在代晨看来,这样索赔有一定的法理基础。
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标准更为严格,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认定一个人有罪,必须要排除合理的怀疑。而民事案件它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也就是说,一个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那么就可以认定这个事实存在。这就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的差异所在,所以还是坚持提出了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