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集成各有关部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数据,建设监测预警数据库,运用云计算、大数据处理及数据融合技术,实现数据实时共享和动态更新。基于各有关部门相关单项评价监测预警系统,搭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智能分析与动态可视化平台,实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综合监管、动态评估与决策支持。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政务互动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十)建立一体化监测预警评价机制。运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信息技术平台,结合国土普查每5年同步组织开展一次全国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每年对临界超载地区开展一次评价,实时对超载地区开展评价,动态了解和监测预警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变化情况。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综合评价结论,要根据各类评价要素及其权重综合集成得出,并经有关部门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后对外发布。各单项评价结论要与综合评价结论以及其他相关单项评价结论协同校验后对外发布。全国性和区域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评价结论,要与省级和市县级行政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评价结论进行纵向会商、彼此校验,完善指标和阈值设计,准确解析超载成因,科学设计限制性和鼓励性配套措施,增强监测预警的有效性和精准性。建立突发资源环境警情应急协同机制,对重要警情协同监测、快速识别、会商预报。
(十一)建立监测预警评价结论统筹应用机制。编制实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要依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评价结论,科学确定规划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合理调整优化产业规模和布局,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按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谋划发展。编制空间规划,要先行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根据监测预警评价结论,科学划定空间格局、设定空间开发目标任务、设计空间管控措施,并注重开发强度管控和用途管制。
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纳入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构建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决策程序。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评价结论纳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体系,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变化状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范围。
(十二)建立政府与社会协同监督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通过书面通知、约谈或者公告等形式,对超载地区、临界超载地区进行预警提醒,督促相关地区转变发展方式,降低资源环境压力。超载地区要根据超载状况和超载成因,因地制宜制定治理规划,明确资源环境达标任务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开展超载地区限制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对限制性措施落实不力、资源环境持续恶化地区的政府和企业等,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