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源地,70年来内蒙古不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模范自治区”的金字招牌熠熠生辉。
这是充分行使民族区域自治的7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后,目前共制定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181件,批准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171件,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族地区法规规章体系。
这是大力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70年。我区始终把少数民族干部培养使用作为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点,不断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目前,全区少数民族干部约占干部总数的33%,高于全区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推动内蒙古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人才支撑。
这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70年。8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9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33个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丰富多彩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让“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的思想深入人心,“草原儿女心向党”深深浸润于各族干部群众血脉之中,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得到切实巩固。
民族区域自治,不仅为内蒙古这匹骏马铺就了豪迈驰骋的大道,也为中华各民族铺就了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康庄大道,更为世界提供了解决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的“中国方案”。
(四)内蒙古70年的辉煌成就,如一颗颗璀璨的珍珠,闪耀在历史长河中。
纵向比较,可以看出我区历史的跨度——
2016年,我区生产总值达到1.86万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1947年增长了642倍。
2016年,我区人均生产总值达到74069元,比1947年增长了145倍。
2016年,我区三次产业结构比例由自治区成立之初的71.4:11.3:17.6演进为8.8:48.7:42.5,实现了由农牧业为主向一、二、三次产业协同发展的历史性转变。
2016年,我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到32975元和11609元,与1947年的不足百元相比,可谓天壤之别。
横向比较,可以看到我区在全国的方位——
2016年,内蒙古经济总量位于全国中游、西部省区前列,人均生产总值居全国第六位;原煤、煤制油、煤制天然气产能产量和发电装机容量、外送电量均居全国首位;稀土新材料、云计算、单晶硅等产业规模全国第一;铁路营运里程全国第一;牛奶、羊肉和羊绒产量均居全国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