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法律界人士看来,草案未促使看守所脱离“侦羁合一”的体制现状,制度性症结未除。
沉重旧账
现行看守所制度,主要源于新中国建立初期的多个法律文件。
1949年,公安机关和法院均设有看守所,但1950年11月,时任司法部部长史良和公安部部长罗瑞卿联合发文,将看守所交由同级公安部门接收,自此,看守所完全进入公安系统。
1954年,《劳动改造条例》出台,规定看守所由各级公安机关管辖,主要羁押未决犯和监管二年以下徒刑、不便送往劳动队执行的罪犯。1962年12月,公安部制定《看守所工作制度》,对羁押人在收押、看守、提审、押解、生活等内容作出规定。1979年,《看守所工作条例》颁布。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看守所条例》。
《看守所条例》运行27年一直未修,其条文中还可以看出时代法治背景及立法思路。
例如,《看守所条例》将看守所确定为配合刑事诉讼系列活动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并承担部分刑罚职能。其明确,“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又如,其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而备受争议的劳动教养制度已在2013年被废止。
与时代脱节,是《看守所条例》面临的最大问题。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教授樊崇义指出,看守所背负沉重的法治“旧账”“呆账”,逐渐变成法治版图的一道裂痕。在破案压力之下,看守所“以押代侦”,对嫌疑人的羁押被异化成“为侦破案件”而关押。
一些公安机关把看守所定义为刑事侦查的第二战场,承担深挖犯罪的职责。而深挖犯罪率也被许多公安机关作为评价看守所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
为获取更多的犯罪线索,一些看守所在监号中设置“线人”或“特情人员”。该类羁押人员经常被看守所委任为“号长”,接受办案人员的指令,协助侦查部门获取新的犯罪信息和线索,或者迫使那些不认罪或者反复翻供的未决犯作出有罪供述。
这些“线人”就可能采取酷刑、威逼、欺骗、利诱等手段,迫使未决犯供述“犯罪事实”,容易制造冤假错案。
在2013年曝光的“浙江张氏叔侄冤案”中,浙江省高级法院称,该案侦查机关违法使用“狱侦耳目”袁连芳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参与案件侦查,获取张辉有罪供述,同时又以袁连芳的证言作为证据,直接导致了这起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