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被诟病的看守所人权保障问题,草案作出较大修改,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增加了保障性条款,解决了《看守所条例》多年来与中国法治发展不一致的部分问题。
例如,草案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并弃用原条例中“人犯”一词,将羁押对象统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增加“保障辩护人依法进行诉讼活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等。
草案新增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条款。草案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若向看守所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看守所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交给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
侯欣一认为,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是草案中最为关键的积极调整,一旦被羁押人不符合条件,将被提前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
律师的会见权也在草案中进行了大幅度修改。《看守所条例》第32条规定,羁押嫌疑人只有在起诉阶段,本人才可以与辩护律师相见。而草案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持相关证据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此外,草案完善对看守所的监督制度,除了检察院的正常法律监督,还要求看守所接受社会监督,一是看守所应当主动公开有关办事程序和监督方式;二是看守所应当聘请执法监督员,建立执法监督员巡查制度;三是看守所应当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看守所,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
针对草案内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认为,在《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保障已有明文规定,草案相应去掉了原条例中不合理之处,一些原来期望有所突破的内容,尚未突破。
比如录音录像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2016年6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看守所条例》在侦查讯问中并没有录音录像要求。草案则与《刑事诉讼法》保持了一致,条文表述大抵相同。陈永生认为,此次看守所立法可以比《刑事诉讼法》更进一步,将录像制度拓展到全部案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