挽回损失1:贪官违法违纪所得
据中纪委网站公布,腐败分子的违纪违法所得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犯罪所得,就是案件经过司法程序,最终被法院判决认定是实施犯罪所获得的财物,由法院依法上缴国库;
比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3月30日对海南省原副省长冀文林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判决中提到,冀文林为相关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或 索取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46万余元,构成受贿罪。在这里,折合2046万余元的财物就是犯罪所得。
在查办腐败案件的过程中,涉案款物只是被纪检监察机关“暂扣”,“暂”即表示“暂时”“暂且”。那么接下来,属于涉嫌犯罪所得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的同时,相关款物一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种情况是违纪所得,是指不构成犯罪,但被纪检监察机关认定为违反党纪政纪行为,实施该行为所获得的财物,这一部分由纪检监察机关收缴并上缴国库。
比如,因严重违纪被断崖式“降级”的云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原书记张田欣和江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智勇,中央纪委发布两人的处分通报时,采用了一句相同的表述——“收缴其违纪所得”。
挽回损失2:土地等国有资产
挽回腐败分子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其实是一场“协同作战”。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如果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官员通过实施腐败行为,在收受钱款的同时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就会在办案的同时责成相关部门或者地区挽回这样的经济损失。
比如:
违规获得了土地,那么纪检监察机关就会要求把违规获得的土地再重新收归国有。
如果是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那么低价处置的这部分差价就要由相关人员或者相关的企业退回。
如果有一些经过权钱交易违规给企业减免了相关的税费,这些钱款也是要由相关的企业或者是人员来补缴的。
违纪所得处理方式: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违纪所得需要“循规蹈矩”和“量体裁衣”。
“循”和“蹈”的规矩指的是:现行的党纪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主要的依据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