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伊方对中方提出的“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表示欢迎。双方将依托自身优势,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谅解备忘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工业、矿产和贸易部关于加强产能、矿产和投资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为契机,扩大在交通运输、铁路、港口、能源、贸易和服务业等领域的相互投资和合作。
(八)考虑到双方具有的经济比较优势,两国将加强在化石和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双、多边合作,保障化石能源供求和运输安全。中方将考虑对伊朗能源产业的上、下游项目进行投资和融资,伊方将为此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
(九)双方同意加强两国贸易和投资交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经济事务和财政部关于加强两国投资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为指导,深化双方在经济、银行、相互投资、金融、矿产、交通、通信、航天、制造业、港口开发、铁路网线改造和建设、高铁、农业、水利、环保、粮食安全、防治荒漠化、海水淡化、和平利用核能以及可再生能源等领域的务实合作,并在上述领域开展经验和技术交流、人员培训等合作。
(十)中方对伊方作为创始成员国参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建设表示赞赏。双方愿加强相关领域合作,共同推动亚洲地区的发展与振兴。
三、人文领域
(十一)双方在人文领域具有历史共通点与巨大的合作潜力,同意继续发挥两国文化联委会的引领作用,提升中伊文化合作水平。鼓励两国公民互访,加强双方在旅游、卫生、青年、体育领域的合作。深化两国新闻和公共外交交流,进一步扩大媒体间合作和记者团互访。通过加强各种形式的人文交流与对话,以及扩大民间组织间的联系,增进两国人民相互了解及彼此友谊。双方将积极探讨互办文化年的可行性,继续为互设文化中心事宜提供必要便利并就此保持磋商。为加强两国领事合作机制,双方强调为前往对方国家的两国公民提供支持和必要便利。
(十二)双方将加强在高等教育、互派教授与留学生、科学合作、新技术转移以及联合开展项目等方面的合作。
四、司法、安全及国防领域
(十三)深化司法领域全方位合作,通过互派高级别团组、开展专业领域合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加强有关协商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