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双方认为,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分裂主义对人类社会和世界和平与稳定构成威胁,强调国际社会有必要坚定信念,团结一致,共同打击“三股势力”。双方愿就此进行政策对话与务实合作。双方认为,联合国大会根据伊朗总统鲁哈尼倡议,通过的《反暴力和极端主义的世界》决议为实现上述目标构建了合理的框架。
(十五)双方将加强在打击非法越境、商品走私、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走私、网络犯罪、跨国犯罪、有组织犯罪等领域的沟通与合作,用好现有合作机制,研究建立新的合作机制,加强在执法人员培训等执法领域合作。
(十六)双方认为,加强两国军队及防务部门之间的交流将为实现稳定和安全奠定基础,将增加互访团组数量,增进双方各层级沟通与协调,通过双方在人员培训、反恐、情报分享、装备及技术等领域建立的合作机制,提升两军合作水平。
五、国际和地区事务领域
(十七)双方强调支持世界多极化发展,愿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推动建设一个和平与稳定的世界。主张切实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特别是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内政等原则。反对动辄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反对对他国实施不公正的制裁,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主张通过政治对话与谈判妥善解决和处理国际争端和热点问题。
(十八)中方赞赏伊朗在打击恐怖主义及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方面的建设性作用。双方一致认为,促进该地区和平与稳定符合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愿就叙利亚、也门等地区热点问题以及建立中东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等重大地区问题加强沟通,推动热点问题政治解决,支持地区国家和人民自主探索符合本国国情的政治制度和发展道路,实现地区持久稳定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支持地区国家及巴勒斯坦人民为维护自身权利所作的努力。
(十九)双方将加强在国际及地区组织框架下的协商。中国重视伊朗作为地区大国的重要影响,高度评价伊朗积极参与上海合作组织有关活动,支持伊朗申请成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
(二十)双方欢迎伊核问题六国与伊达成《联合全面行动计划》,认为该计划有利于确保伊核活动的和平属性,同时使伊充分享有《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所规定的和平利用核能的合法权利。双方重申,所有相关方必须真诚、全面、平衡执行《联合全面行动计划》与联合国安理会第2231号决议。强调双方致力于与其他相关方共同努力,推进阿拉克重水堆现代化改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