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收到消费者292条修改意见 消协建议
快递员违法5年内不得再从业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近期颁布,中消协今天上午介绍,截至8月22日,中消协和各地消协组织共收到来自高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以及退休的消费者所提的修改意见292条。不少消费者建议,应规定快递从业人员的入职条件,提高准入门槛;对有不法行为的快递从业人员加大处罚力度,禁止其继续或再度从事快递业;对于停业告知应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而非10日。此外,消协建议,对于快件查询与投诉处理,快递企业应当设立统一的投诉电话,用户对快递企业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投诉。
消费者意见比较集中的前5位分别是: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的赔偿问题(占10%)
快递企业义务及民事责任(占9.6%)
贵重物品、保价和保险问题(占9.6%)
行政监管及处罚(占9.3%)
签收问题(占7.5%)
关于贵重物品、保价
征求意见稿: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消费者意见:应明确贵重物品含合同、发票、证件、录取通知书、录音等;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保价会使经营者转嫁自身的经营风险,“目前保价费过高,应在0.01%至0.05%之间比较合理。”
■消协意见:建议快递企业未尽到合同条款、快件保价的提醒义务或者其他应尽告知义务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关于签收
征求意见稿: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消费者意见:建议“在快递运单上列明签收未验货和签收已验货选项,供消费者选择。”“应当允许收件人先验货后付款。内件物品的质量、数量、品种与寄件人约定不符的,收件人有权拒付货款。”“……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先验收后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