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问】工作室 王茜
四年前虚增利润的“账单”,大智慧现在可能要加倍支付了。
大智慧近日公告显示,截至今年8月12日,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1150例,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约为2.56亿元,法院已于近期陆续开庭审理。
引发大量投资者索赔的“祸根”,是大智慧早年虚增利润导致的历史遗留问题。
昔日虚增利润得不偿失
去年7月,中国证监会对大智慧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大智慧通过承诺“可全额退款”的销售方式提前确认收入,以“打新股”等为名进行营销、延后确认年终奖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等方式,共计虚增2013年度利润约1.21元,占当年对外披露的合并利润总额的281%。
最终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大智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14 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
随后,陆续有投资者起诉大智慧和该公司2013年年报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代理了多名投资者索赔的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大智慧虚假陈述,实是有负股民重望,更严重损害了股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
如今,投资者索赔金额已经远远超过当年虚增利润的1.2亿元,对于大智慧而言,过去费尽心思“美化”财报,最后真是得不偿失。
投资者需留意索赔条件
尽管大智慧有错在先,但并不是所有的投资者索赔都能如愿以偿。
在今年3月初法院针对大智慧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的首例判决中,法院认定以2014年2月28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即大智慧发布2013年年度报告的日期;2015年11月7日证监会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这一认定,2014年2月28日至2015年11月7日买入大智慧股票并且在2015年11月7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的受损投资者,可起诉大智慧等违法主体要求赔偿。
而该案中的原告黄某因在法院认定的虚假陈述揭露日前已卖出全部股票,其诉讼请求被驳回了。
法院判决称,原告相应的交易行为并非发生在虚假陈述对市场发生影响的阶段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应认定原告买卖股票的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律师指出,在此判决之前,绝大部分起诉的投资者主张2015年5月1日作为揭露日的标准,根据判决,该标准已不符合法律要求;但另一方面,根据新的索赔条件,原先被认为不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反而可起诉要求大智慧给予相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