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创业板第一家终止上市的公司和中国第一家因为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赔付方案备受关注。
6月9日下午,兴业证券发布《关于设立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公告》,欣泰电气先行赔付方案尘埃落定。然而,赔付基金到底怎么用,谁能获赔,是资本市场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最关心的话题。
据兴业证券首席风险官夏锦良介绍,此次先行赔付责任范围包括:一级市场适格投资者新股投资损失;二级市场适格投资者交易损失;二级市场适格投资者持股退市损失。几个关键时间点包括:虚假陈述实施日(2014年1月15日,欣泰电气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之日)、虚假陈述第一次更正日(2015年11月27日开市前,欣泰电气发布《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与追溯调整的公告》),虚假陈述第二次更正日(2015年12月10日收市后,欣泰电气发布《关于201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2015年11月27日和12月10日作为赔付关键时间的原因在于这两个时间点公告的信息对虚假陈述事实作了充分披露,涵盖中国证监会对欣泰电气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中认定的欣泰电气虚假陈述行为。
基于上述时间节点,确定二级市场损失赔付对象和赔付范围:一是自欣泰电气股票上市之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期间买入欣泰电气股票,且在2015年11月27日及以后因卖出欣泰电气股票或者因持续持有欣泰电气股票至退市,扣减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后仍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二是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期间买入欣泰电气股票,且在2015年12月11日及以后因卖出欣泰电气股票或者因持续持有欣泰电气股票至退市,扣减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后仍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
值得关注的是,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事件责任方和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欣泰电气股份的股东,及前述主体的关联人;欣泰电气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欣泰电气股票;政策性增持买入欣泰电气股票的,不属于先行赔付对象。
在欣泰电气虚假陈述更正日之后,也就是2015年12月10日以后买入欣泰电气股票,其投资损失,包括因欣泰电气被强制退市所受的损失,属于正常投资损失,与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属于兴业证券先行赔付责任范围。兴业证券表示,在先行赔付后续安排方面,目前赔付工作相关的资金及技术准备已经就绪,还专门设置了投资者赔付网站、赔付热线、专用邮箱及现场咨询点,将有序开展先行赔付工作。
对此,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监会一直高度重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有效落实中介机构责任,遏制欺诈发行行为,强化对投资者的保护,2015年11月份重启新股发行时,对保荐机构自行承诺先行赔付作了安排。因欣泰电气发行时间在2014年1月份,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并未作先行赔付承诺,但兴业证券主动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解决投资者损失赔付问题。对此,证监会表示支持。
“我会注意到,兴业证券在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设立公告中,有针对性地作了安排,在遵守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例如,除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赔付适格投资者二级市场投资差额损失外,还参照《合同法》关于合同被撤销后法律责任的规定,对申购新股后一直持有到退市的投资者可按照其申购价格赔偿持有损失,并受让对应新股。证监会将持续关注兴业证券先行赔付工作的后续进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邓舸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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