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张芳曼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综合运用金融、土地、财税、投资、立法等手段,加快研究建立符合国情、适应市场规律的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
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应当怎么理解,又该如何建立呢?如何实现“既抑制房地产泡沫,又防止出现大起大落”的目标?
基础性制度
让百姓住有所居、让市场保持稳定
过去说起房地产调控,人们常说“短期政策”“长效机制”,而“基础性制度”则很少提及。它的内涵是什么?
“房地产基础性制度首要解决的是它的定位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原所长、研究员任兴洲认为,“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句话很朴实,但一语道出了住房的根本定位,就是住房的本质属性是居住,是其使用价值。尽管它也带有一定的资产属性和投资功能,但最主要的是居住属性,是要解决老百姓“住有所居”的问题。“既不能将住房当作资产爆炒,也不能将房地产当成稳增长的工具加以运用。”
“有了明确清晰的定位,还要保持住房政策的稳定性,让市场主体有稳定的预期。”任兴洲说。
“住房政策主要应有两个目标,一是保障居民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不断改善居住条件和社区环境,实现住有所居;二是引导住房投资与住房消费,有效预防和管控系统性风险,促进市场保持稳定。”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认为,要想实现这两个目标,就需要建立能够长期发挥作用、而不是变来变去的政策安排,“从而为每一类人群都提供一个对应的获取住房的渠道,而且这些渠道‘可进入、可选择、可支付、可持续’。”
基础性制度将如何完善?“房地产的基础性制度还包括其产权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土地征收、储备和出让制度、房地产税收和投融资制度、住房保障制度等。”任兴洲认为,未来要在这些制度层面进行改革和完善。
在刘洪玉看来,未来我国需要发展租赁市场来补齐短板,从而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还需要通过落实住房支持政策、完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等措施,建立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场的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住房供给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