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迪
未成年时有过犯罪记录,难道就一直不能被原谅?刘某是一名外卖员,入职后勤奋工作很快升为站长。但外卖公司突然以刘某入职后未告知自己在未成年时期有刑事案件记录,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认定外卖公司的做法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4年11月2日,刘某被某派遣公司派遣到外卖平台公司担任外送员一职,入职后他勤奋工作,次年2月1日升职为真北店站长。2015年5月1日三方劳务派遣关系结束,刘某直接与外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当时,外卖公司因静安店站长人选出现空缺,遂要求刘某同时负责管理静安站与真北站两家站点,并口头承诺刘某两份工资报酬。从此,刘某每天来回奔波于两个站点间,平均每天工作长达14至15个小时。
但2015年5月20日,外卖公司突然以刘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刘某询问后得知,被辞退的原因竟是其入职时未告知公司自己在未成年时期有刑事案件记录。为此,刘某向普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外卖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外卖公司在庭审时表示,通过背景调查发现刘某之前有过刑事案件记录,先前刘某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入职申请表”中“有无犯罪记录”一栏勾选了“无”、与外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聘登记表”中“犯罪史”一栏也勾选了“无”。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不诚实或者欺诈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在求职时提供虚假资料,属于严重违纪,应依法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
刘某认为,法律规定为防止就业歧视,未成年人档案应当封存,自己在找工作时填写无犯罪记录并无不可。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相关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在填报档案、推荐就业等出具证明文件时,均可填写无犯罪记录。因此,刘某的行为并无过错,不存在不诚实和欺诈行为。此外,按照法律规定外卖公司并无查询犯罪记录的权限,其通过案外人对刘某作犯罪记录调查已涉嫌违规。外卖公司以刘某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普陀法院判决外卖公司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6056.88元;2015年5月工资差额1430元;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20日期间打回款手续费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