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外卖小哥为追求速度违法骑行、交通事故致死致伤的情况屡见不鲜。日前,南方某市交警宣布,将搭建外卖送餐车精细化管理平台,对送餐员因违法被交警查处的,第1次停止其骑行外卖送餐车1周,第2次停止1个月,第3次停止1年。
点评:毋庸置疑,出台“禁骑”规定,初衷在于保障包括外卖小哥在内的交通参与人的人身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但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由此可见,执法机关的“禁骑”规定就成了随意的法外执法,违反了处罚法定的基本原则。
实际上,我国并非没有禁止令的法律条文。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但把刑法中的禁止令生搬硬套到行政处罚中来,是不是违反了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于外卖小哥来说,“禁骑”规定打翻饭碗,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明显不相适应。
解决这一问题,除了依法处罚之外,关键还是要建立科学评价机制,科学分配送餐时间和送餐单数,让外卖小哥不必急匆匆地在马路上飞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