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许丹婷 通讯员 谢瑞丰
有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灵魂和生命。2014年7月,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彭清华在全区人大工作会议上对广西立法工作提出,立法的重点要放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深化开放合作、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上来,加快形成具有鲜明广西特色、比较完备的地方性法规。近年来,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立足广西区位优势,围绕我区生态优势、“三农”工作、人文文化传承以及旅游产业发展等方面,精耕立法,一批具有“八桂味道”的地方性法规相继出台。
生态优势金不换,全面立法树保障。近年来,我区通过修法、立法,逐步把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纳入法治轨道,相继制定了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等一批具有广西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以自治区本级立法的形式把盘阳河流域、银滩等重要区域的保护范围予以明确,把区域保护上升到自治区层面。2016年开始施行的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使我区乡村清洁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对减少环境污染、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统筹推进城乡发展、加快实现“两个建成”目标都具有重要意义。
立足区情谋立法,未雨绸缪打基础。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条例、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自治区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等,将立法工作的重心放在如何把握好“一带一路”建设的“天时”、发挥好沿海沿边优势这个“地利”和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以促进“人和”,从而充分释放“海”的潜力,激发“江”的活力,做足“边”的文章。
涉农立法助三农,扶贫攻坚依法制。我区是重要的粮食产区,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近年来制定了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通过立法助力广西农业发展,提高农村生产力水平,改善农村农民生活环境。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决策部署,将国家政策和我区成功做法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进一步提高我区扶贫开发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水平,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的修订工作已启动,并于今年7月25日在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进行一审。
文化遗产立法护,旅游立法促整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11月通过了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为有效保护、传承、发扬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富民强桂目标创造了法制环境。为合理利用我区丰富的人文自然资源,通过立法整合我区旅游资源,在自治区旅游条例修订过程中,针对广西特色旅游资源丰富的特点,专门设置了一章,对包括民族风情旅游、生态旅游等在内的特色旅游的开发、保护与发展予以规范,为特色旅游作为我区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提供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