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31日讯 记者朱宁宁近年来,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越来越成为一个潜在风险。尽管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控制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预算法也有明确的规定,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以融资平台公司、借PPP模式、设投资基金、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以及各种形式的地方政府违规担保等方式进行违规融资。
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分组审议。两个报告中均提到了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并提到已经意识到一些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或者变相举借隐性债务的问题。这不但是多年来财政部门一直关注并重拳解决纠正的问题,也成为多位委员审议中关注的焦点问题。
“市场化的政府性担保基金的具体内涵是什么?如何操作?这些不讲清楚,难免会出现有些地方借这个概念又搞新的违规融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乌日图委员建议慎重提涉及地方债的新概念。
“我特别担心地方债务,建议把债好好理理。”冯淑萍委员指出,报告中提出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地方政府担保基金,还提到PPP项目的证券化,但未解释,建议要防止新概念被滥用。
一些委员还关注到了隐形地方债的问题。苏辉委员建议,不但要防范金融机构对地方政府提出一些信用担保、贷款担保的要求,对其他部门在促进企业发展的政策中,也应该有一些要求政府出面担保的规定。“因为这些将来都会形成政府的隐性债务,建议财政部门能够再下点力气,协同一些部门把这些隐性债务很好地了解一下,有效解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问题。”
吕祖善委员也十分关注这一问题。在他看来,一方面,有些地方政府明的债务在可控范围内,但已经到了风险很大的地步,另一方面,明的债务底数基本清楚,但这几年暗的地方政府债务名目繁多,到底有多大心里并没数。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已经到了什么程度,要有较客观和准确的评估。”陈蔚文委员对地方债风险防控的问题并不乐观,认为报告中仅仅用“关注”可能分量轻了一点,建议把“关注”改为“化解”。
车光铁委员建议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性债务绩效管理工作。“目前,地方政府性债务监管工作明显加强,债务总量得到有效控制,财政金融风险全面降低,但从一些地方反映的情况来看,在资金使用效益控制上,仍不同程度存在一些资金闲置和超前融资等现象,在利息偿付、项目筹建等方面确实对地方财政造成了一定压力。”他建议切实将债务数量、项目、投向和收益等内容,精细纳入预算管理范围,全面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举措、使用和偿还行为的约束,有效保证债务收支集中和管理透明。
对于地方债问题,吴晓灵委员强调有两个根源问题必须要尽快解决。她分析指出,一是加快财税改革。“由于地方政府所承担的事情和它的财力不相匹配,事多钱少,为了完成工作,他们就会千方百计地想办法弄钱。正道的钱不够用但又想多办事的时候,违规举债的情况就多一些。”二是改进干部考核制度。“对干部的考核办法应该更多注重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这对于地方政府树立量力而行的观念是有帮助的。要改变财政债务增长比较快、投入多,但实效并不是像预期那样好的问题。”
此外,在如何规范举债问题上,吴晓灵认为,除了要严肃财政纪律以外,对于预算法当中提到的一般债和专项债的把握上,还应该进一步从观念上加以明确。“一般债要用于经济建设方面,而不是用于日常经费开支,要列入赤字;专项债要求发债的项目能够有效益,能够偿还,而且要列入政府专项资金来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