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9日讯记者郄建荣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今日就该部与住建部共同推出的“在租赁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超大和特大城市,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新政做出解释称,集体租赁住房与“小产权房”有本质区别,“小产权房”违法性质没有改变。
8月28日,国土资源部与住建部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租赁住房试点,试点选择在北京、上海、南京、杭州、厦门、武汉、合肥、郑州、广州、佛山、肇庆、沈阳、成都等13个城市开展。
这项住房建设新政一推出即引起“小产权房”是否合法化的议论。对此,国土资源部这位负责人明确指出,集体租赁住房,用地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土地利用规划,经依法批准建设,依法实施不动产登记,是用于租赁的住房。
“‘小产权房’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既涉及违法用地,又涉及违法建设和销售。”这位负责人强调,“小产权房”产权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将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与“小产权房”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