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蒲晓磊 8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国歌法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草案二审稿中关于“场合”的相关规定,引起与会人员热议。
“把侮辱国歌的行为限定‘在公共场合’不妥。按照这一规定推理,是不是‘在私下场合’就可以了?这里实际上有一个导向问题,不利于维护国歌的尊严。而且‘公共场合’的提法也过于模糊,司法实践中可能会难以界定。”韩晓武委员建议删除“在公共场合”的表述,不管什么场合,只要是侮辱国歌,就要依法追究责任。
“‘公共场合’这个概念现在也在延伸,和传统上的公共场合不一样,现在互联网包括QQ群等都可以算公共场合。无论在公共场所还是私下场所,篡改国歌都是违法的。”苏泽林委员建议,把规定中的限制词去掉。
“第八条规定了国歌不能使用的场合。这样的话,除规定的不能使用的场合,剩下的都是适宜的场合?”朱静芝委员提出疑问。
严以新建议,增加其他不适宜场合的规定,增强国歌使用的严肃性,建议将第八条规定中的“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修改为“婚、丧事等私人活动或其他不适宜”。
“‘适宜的场合’是一个很难理解的范围,特别是对落后地区的基层干部,很难把握,例如,灾难来的时候,为了鼓励大家的情绪而奏唱国歌,这样的场合如何理解?”朱静芝认为,法律中应当明确规定该场合的范围。
陈国令委员认为,草案第五条规定中国家鼓励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奏唱国歌表达爱国情感的要求弹性低了一点,建议修改为“在规定的场合唱国歌是公民的义务,在适宜奏唱国歌的场合组织奏唱国歌,是各级组织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