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兰旻):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例会28日就国歌法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对应奏唱国歌的场合进行了补充,细化了不得奏唱、使用国歌的情形,修改了奏唱国歌的礼仪及侮辱国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的条款,对加强国歌教育也作出规定。针对上述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赞同,同时也对法律草案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以下请听详细报道。
国歌法今年六月首次提请审议即引发中国社会各界关注。当时,就曾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草案中应增加奏唱国歌的场合,同时细化不得奏唱、使用国歌的情形。二审稿已据此做出了相应修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海阳:“建议在草案第四条中增加一项,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代表大会或者全体会议’,应当奏唱国歌。此外,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奏唱国歌,表达爱国情感。’建议将草案第十条修改为‘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使用,不得作为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等。’”
结合国旗法相关条款,二审稿还对奏唱国歌的礼仪做出修改,规定“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庄重,不得有不尊重国歌的行为”。而对于侮辱国歌的行为,二审稿则建议修改为“在公共场合,恶意修改国歌歌词,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 ,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日的分组审议中,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于上述修改表示赞同,同时部分委员也对草案的个别条款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国家鼓励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奏唱国歌,表达爱国情感。国家怎么鼓励?难道唱奏国歌还要鼓励吗?那么国家如何鼓励?适宜的场合是什么场合?这样表述是不是不太合适?请起草人斟酌如何表述更准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郭凤莲对奏唱国歌的礼仪更为关注。她认为,应进一步明确对“举止庄重”的表述,充实相关法律条款,“我们现在发现在一些特殊场合奏国歌的时候有些人举止是不够庄重的,比如开会的时候要唱国歌,两个手应该怎么表现?有的人是背着两支手,有的人是把手放在桌子上,还有的是抱腹的姿势。如果这里不强调的话,不由得一个动作出来,就不够严肃。”
不少委员还表示,国歌法属于涉及国家主权、应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需要在通过后适时列入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由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为此,应增设相关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路:“法律第14条明确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这是对政府提出的要求,同时也赋予了政府的权利。建议另起一条,明确香港和澳门特区政府在贯彻国歌法当中,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权利。这样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国歌法或立法实施,也有一个原则依据,有利于国歌法在香港和澳门地区的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