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8月29日消息(记者侯艳)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进一步明确商业贿赂范畴。
草案二审稿与刑法的规定相衔接,对“可能利用职权对交易产生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进一步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可能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影响交易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草案二审稿还规定,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修订草案一审稿中增加了关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的规定,被认为是一大亮点。但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发展很快,很难将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列举穷尽,建议增加概括规定和兜底条款。
对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部分属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对此应适用本法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规制;一部分属于互联网领域特有的、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可通过概括加列举的形式作出规制,并增加兜底条款,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
据此,草案二审稿针对互联网领域特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规定,并增加一项兜底条款。
针对实践中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后,有的经营者明知或应知上述情况仍将该商业秘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问题,二审稿明确,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是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此外,草案对监督检查部门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采取的查封、扣押财物和查询银行账户等措施的实施条件作出明确限定。草案增加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查封、扣押财物和查询银行账户措施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鉴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不宜授权行政机关进行认定,二审稿拟不再授权国务院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