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
本报北京8月28日讯 记者朱宁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涉及检察院职权和人员的重大调整。为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新要求,今天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将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修改为“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关于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和监察机关的权限衔接问题,一直引人关注。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人民检察院行使侦查权的具体情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主要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等规定。同时,根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订草案在检察院职权中增加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鉴于现有法律还没有对监察权和检察机关过去的自侦案件侦查权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此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只作出了原则规定。“这就留下了可塑性的端口。”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教授毕玉谦认为,司法体制改革没有终点,是持续性的,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既不能停留在以前的层面,又要保证其具有可持续性,展现出灵活性的一面,留下跟司法权限衔接的端口,预留了具有可塑性、有弹性的设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也认为,对于司法体制改革仍处于探索中的举措,本着实事求是与尊重司法规律的科学立法精神,应暂缓规定,对于检察机关是否还保留部分侦查权等改革举措,由于改革推进进程仍然处于初步阶段,需要进一步观察实践效果再上升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