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四,本报《那些著名的小区违章建筑都拆除了吗》的报道引发热议,一些住在顶楼或一楼,搭建的违章建筑被拆除的业主也来“诉苦”,称购房时合同约定业主专享的建筑空间现在却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损失该找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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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空中花园”多花钱买顶楼
却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要拆除
读者陈阿姨来电称,顶楼露台上的建筑物被城管认定为违章建筑,要拆除。陈阿姨表示,当年买了顶楼就是因为有露台,退休后可以搭个阳光房,还可以种花。置业顾问还强调这露台只有顶楼的业主才能享受。但没想到的是,搭的建筑竟被认为是违章建筑,要拆除。
“购房合同里明确写着:‘露台是供顶层相关商品房业主使用的室外露台平台,本住宅小区内商品房在交付时即有露台的,该等露台之屋面使用权归属于顶层买受人专用,其他业主对此放弃使用权。’”陈阿姨说早知道会被拆违,当初就不多花十几万买顶楼。
早两年城西一楼盘交付后没多久,因业主举报一楼业主庭院外的围墙涉及侵占公共绿化,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要被拆除。一楼的业主们自然是不答应的,因为《商品房销售合同》附件中有约定:买受人同意属于特定房屋的庭院、地下室、露台、屋面归该房屋业主专有,窗前绿地的专有使用权归购买对应的一层的买受人,该部分的保修、维修责任,视同专有部分。且《房屋交付须知》中也写明了各家庭院交付面积大小,庭院交付时为实体围墙,面积测算以围墙外边线至建筑主体外边线,分割墙按围墙中线。最后开发商赔偿。
顶楼露台的使用权是否只能由顶楼业主专享?一楼庭院产权是否真归一楼业主所有?
律师观点:
“业主专享”被认定为格式条款
业主可向开发商追讨相应赔偿
浙江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滕玲玲
开发商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中写明“顶楼露台归顶楼业主专享、一楼庭院归一楼业主专享,其他业主放弃该项权利”,如此约定势必处分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产,侵犯了小区业主的利益,全体业主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上述格式条款无效,判令开发商返还共有部分。
而受欺诈、为此多付出款项的业主,可以欺诈为由,要求开发商返还多支付的房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本报记者 江嘉宜